俗話說,狗咬人,不算新聞,人咬狗才算新聞。
但是沈陽這邊發生了一起狗咬人的事,卻比人咬狗的新聞更加爆炸。
網上刷到一則法律領域的自媒體博主分享的一則狗咬人案例,引發了網友瘋狂的討論。
該案件裡,當事人老王突然遭遇到了一條大狗的襲擊,老王深知一個常識,兩條腿的人肯定是跑不過四條腿的狗,想要保護自己,最好的選擇就是跟這條大狗搏鬥。
於是乎,在一番激烈的戰鬥過後,老王成功將這條大狗擊斃,而自己也在這個過程中受傷。
按照一般的正常邏輯,老王應該向狗的主人索要醫藥費用作為賠償。
誰知,狗主人反過來咬了老王一口,跟老王打起了官司,認為老王把他們家的狗打死了,應該進行賠償。
如今的社會,有這麼一些人,他們把狗當親兒子看待,吃好的喝好的,寧願自己受點罪,也要把好的留給狗用。
本以為他們對狗都這麼關愛,那麼對人肯定也會更好,可惜的是,這些人反而把別人卻當狗來看待。
法院接到了這起案件的審理工作,在裁決時,法官首先是肯定了老王在遭到大狗襲擊時采取的措施是屬於合理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呢,規定上也說了,不能越線。
而老王的行為則屬於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因為老王在打狗的時候,在發現狗子已經失去了攻擊能力之後,還繼續進行砍殺,導致了這條價值3萬8的名犬死亡,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所以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最終劃定,老王在打狗事件當中,需要承擔40%的責任,應該向狗主人賠付1萬6千元。
網友們看到這樣的判罰結果,十分不理解,什麼叫做狗失去了攻擊能力?作為一個人類,如何判斷一條狗真正意義上喪失攻擊能力,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看它死沒死。
除非狗子成精了,懂得說人話了,在奄奄一息前開口求饒:求求你,別打了,我快要被打死了。
我不是說我們的法律不好,而是現在的一些官司判決的結果給我一種感覺,法律在保護財產方面的重視力度遠遠大於保護生命安全的力度。
通俗來說,以錢為本,大於以人為本。
我十分希望我的這種感覺隻是被某些個例案件給誤導了。
有網友認為:一件得不到大多數人認可的判決,可能比一百次做壞事更加惡劣。
因為一件不公正的判決就想污染了水源頭,而做壞事僅僅是污染了下遊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