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武女士的愛犬在3月23號被人從家中偷走,傷心的武女士就沒有放棄過對狗狗的尋找,她找遍狗狗可能去的角角落落,逢人便問,可是無論武女士怎麼努力,半個月過去了,武女士一直沒有得到狗狗的半點消息。
狗狗的丟失,對於愛狗人士或基於其他原因養上狗的人來說,是何等痛苦和煎熬,我想隻有正在養狗或曾經養過狗的人知道。
在武女士長達半個多月尋犬無果後,抱著試一試的想法,將最後的希望寄托於狗市。
4月8日這天,武女士來到離家較近的一處狗市,諾大一個狗市,武女士沒有放棄每一個角落,終於,在一個裝狗的籠子裡發現了自己的狗狗,自己的狗狗被當成寵物狗在出賣。
無以言表的喜悅和沖動,武女士就要把狗狗抱走,狗販子見狀極力上前阻攔,雙方發生了激烈沖突並報警求助於警方。
狗販子表示狗是自己花錢從他人那裡收的,武女士要拿走必須給錢!武女士表示狗狗是半月前被偷走的,這是自己的狗,憑什麼要再花錢買,狗販子應當找賣給他狗的人要錢!令武女士意想不到的結果是:通過警方的調解,武女士花550塊錢從狗販子手中將自己的狗買回。
針對這樣的處理結果,眾多網友與武女士持同樣的觀點,認為狗狗本來就是武女士的,她拿回自己的東西憑什麼要花錢買?!如果維護這樣的秩序,會大大滋長偷狗賊的囂張氣焰,法不應該保護這樣一種秩序;也有觀點認為,正常的交易秩序是市場經濟良好運行的保障,保障交易安全尤其是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至關重要,因此,該觀點從『善意取得』的角度,認為狗販的權利值得法保護,武女士應付錢買回自已的狗。
『善意取得』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重要的所有權取得制度,即通過善意取得取得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武女士本為狗的主人,對狗當然享有所有權,偷狗賊偷走武女士的狗永遠不可能享有狗狗的所有權,問題是,狗販子從偷狗賊處收得狗狗後,可能取得狗狗的所有權,這就是《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
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他人財物的所有權當然需要具備嚴苛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狗販子能否善意取得狗狗的所有權呢?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民法典》實施後,在中國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可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發生所有權變動,狗狗是動產,因此,本文討論僅提及動產。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首先,狗販子從無權處分人偷狗賊處收得狗狗需出自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
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要求狗販子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收購的狗是他人偷來的;其次,需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如果明顯低格收得狗狗,狗販子無法善意取得狗的所有權;最後,權利已公示,狗狗需要已交付,即狗販子占有狗狗。
本案中,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狗販子已通過善意取得得到狗狗所有權,如果武女士欲否認狗販子取得狗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應圍繞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舉證證明。
因此,警察調解武女士以550元回購狗狗於法有據。
武女士的損失應向誰主張呢?
武女士畢竟是狗狗的原主人,雖然狗販子通過善意取得得到了狗狗的所有權,成為狗狗的新主人,法出於保護交易秩序的考量,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狗販的權利,但是,法並不保護無權處分人偷狗賊的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本案中,武女士有權向偷狗賊主張損害賠償,既包括武女士向狗販子贖回狗狗的550塊錢,也包括武女士因找狗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武女士如何主張權利呢?
本案中,從表面上來看,狗販子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武女士認為狗販子取得狗狗不是善意取得,就應舉證證明,如狗販子從偷狗賊處收得狗狗不是出自善意,如證明狗販子應當知道收得的狗不是有權處分人,狗販子構成重大過失,或證明狗販子收購的狗狗價格明顯不合理,如價格畸低等。
狗販子欲使自己清白,就要向警察或武女士披露偷狗賊,如果不能披露,一方面狗販子本來就是偷狗賊,另一方面證明狗販子收狗時具有重大過失,否定其善意取得狗狗的所有權。
這樣一來,本案由一起民事案件轉變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通過以案件的調查取證或偵查,還原案件事實,既能證明狗販子的清白,也能讓武女士的權利得以主張,更能讓偷狗賊受到應有的處罰。
綜上,對於警方的調解結果,或許武女士及眾網友感覺不滿意,類似案件對於警方來說,處理起來確實棘手,從保護交易秩序,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角度來看,警方應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另一方面也應該保護權利人的合理訴求。
就本案來說,警察調解武女士以550元贖回自己的狗狗,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狗販子的利益,但是,這樣的處理結果沒有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一定程度上來說放縱了違法行為人,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應將案件轉為治安或刑事案件,全面調查或偵查案件,既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被害人的合理訴求,讓違法或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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