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新聞
家中飼養的寵物狗無人看管
跑到馬路上和汽車發生碰撞
導致寵物狗受傷、車輛損壞
賠償責任該誰來承擔呢?
近日
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
事發當天,徐某駕車行駛在太倉某路段時,與橫穿馬路的一隻寵物狗發生碰撞事故。
徐某找到了狗的主人張某 ,要求張某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但張某見到自己的狗也受傷了,便認為徐某也應該賠償。
而徐某認為自己是正常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是張某的狗突然跑出來撞到自己車,雙方對責任負擔產生糾紛。
最終,經交警部門認定寵物狗主人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轎車駕駛員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徐某車輛經保險公司定損為3800元,事故同時導致車輛產生施救費300元。
徐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出具《權益轉讓書》,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損失4100元。
寵物狗的主人張某一直不願意賠償,保險公司就將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危險來源是張某飼養的寵物狗,張某作為飼養人、管理人,理應負有妥善看管的義務。
因張某對飼養的動物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涉案車輛發生損失,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符合動物致害的免責情形,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應承擔飼養動物損害的侵權責任。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 / 蔣嵐 孫艷 王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