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偷了我的狗,那我傷心兩三個月也就過去了,現在他把我的狗打成殘疾,一隻眼瞎了,我要養這隻殘疾的狗一輩子,這種痛苦是持續的,法院判賠15000我不服,我要求賠我狗的眼睛,如果賠不了,60萬我也不同意。
法律規定,如果人被故意傷害致殘,是有殘疾賠償金的,也有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自己養的狗被他人打殘了,是否有殘疾賠償金呢?很明顯,飼養一隻殘疾的狗和飼養一隻健康的狗,主人所要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多出的這部分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今天分享的這個案例非常典型,狗主人很較真,其認為自己的狗被打殘了,法院判決隻賠償醫藥費是遠遠不夠的,本案也再次凸顯了對虐待動物立法的必要性。
案例
本案發生在成都。
男子淵某養了一隻一歲半的哈士奇『吉祥』,在淵某精心調教下,聰明的『吉祥』能聽懂他的很多指令,諸如坐下、握手,以及接飛盤等,非常惹人喜愛。
案發前的幾天,受朋友所托,淵某聯系了一處場地給某公司員工進行團建,朱某是該公司員工之一。
中途休息時,淵某攜帶『吉祥』表演了一些動作,贏得陣陣喝彩。
讓淵某萬萬沒想到的是,團建參與者之一朱某此時已經心生歹意,其意圖將聰明可愛的『吉祥』據為己有。
案發當天早上6時許,經過踩點後,朱某來到了淵某經營的燒烤店門前,平時『吉祥』就拴在燒烤店門口。
監控視頻顯示,當天『吉祥』沒有拴,身上隻有一條鐵鏈,朱某先是彎腰逗了一會兒『吉祥』,之後試圖抱著它的脖子將其抱走,然後又試著拖將其拖走。
『吉祥』反抗了一陣後,還是被朱某拖走了。
朱某拖著『吉祥』走了100多米,然後打了一輛出租車回到了自己的出租屋。
在出租屋,朱某對『吉祥』做出了指令,可是『吉祥』並沒有像之前聽從淵某指令那樣聽從朱某的指令,這讓朱某很生氣,其隻得將狗拴好後躺在床上睡覺。
睡覺過程中,『吉祥』仍然在叫,朱某覺得很吵,就踢了『吉祥』兩腳,可『吉祥』並沒有因此而安靜。
於是,朱某撿起一根鐵棍對著『吉祥』的頭部就是一頓猛打,直到『吉祥』被打的奄奄一息。
隨後,朱某將嚴重受傷的『吉祥』拖進了其所租住的小區電梯,為了避免被電梯內的監控拍到,朱某一直有意避免被監控拍到,其隻是將狗子推進了電梯,然後按下了1樓的按鍵,意圖將狗自己送出電梯。
做好這一切,朱某回家清洗了走廊和房間的血跡,繼續睡覺。
不久後,小區保安發現了躺在電梯內的『吉祥』,那邊淵某發現『吉祥』不見後也報了警。
很快,警方將涉嫌盜竊『吉祥』的朱某抓獲,並處以14天行政拘留處罰。
經鑒定,『吉祥』頭骨破裂、左眼嚴重受損不得不摘除眼球、大牙脫落。
淵某將『吉祥』送去寵物醫院治療,花費治療費15000多元。
如今的『吉祥』
1、朱某的刑事責任。
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對朱某刑事立案,按照程序,公安機關組織對雙方進行了調解。
朱某表示願意賠償,警方詢問淵某是否同意由朱某進行賠償,然後雙方刑事和解。
淵某稱,自己的狗狗才1歲半就殘廢了,今後至少還要養它10年,花費應該在30萬以上,如果送去寵物醫院寄養,花費要在60萬以上。
這裡簡單介紹下刑事和解。
《刑法》第288條規定,對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積極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後,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刑事和解的意義在於,受害人可以及時得到賠償, 彌補自己的損失,同時也給了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警方問淵某,如果朱某願意賠償60萬,其是否同意和解?淵某表示,賠多少錢自己都不願意和解,這不是錢的問題,自己隻求法院判決,法院判賠多少都行。
因雙方未達成刑事和解,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起訴,檢方審查後認為朱某盜竊罪成立,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如今的吉祥
那麼,朱某構成盜竊罪麼?
朱某的律師提出,朱某不構成盜竊罪,隻構成侵占,不屬於犯罪,理由有2點:
其一,根據成都市關於養犬的規定,飼養犬只要辦理證件,狗狗要拴繩,而當時朱某所帶走的狗子沒有拴繩,身上也沒有佩戴任何身份標識,應該視為無主犬隻,因此朱某當然不構成盜竊。
其二,朱某帶走狗子時是上午6點40分,當時天已經亮了,路上行人很多,所以朱某是在公共場合將狗帶走的,沒有入室,也沒有秘密,同時朱某帶走狗時也沒有人出來制止,因此不構成盜竊,而是對無主犬隻的侵占。
審判該案的成華區法院
拋開立場不談,朱某律師的辯護還是有一定策略的,如果朱某沒有預謀,隻是作為路人看到一條狗就帶走,這個辯護理由可能成立。
可朱某明顯不是普通路人,其屬於有預謀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終法院認為,朱某盜竊罪成立,判處其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朱某的民事責任。
刑事判決生效後,狗主人淵某對朱某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朱某賠償自己近18萬元,包括醫療費15805元、誤工費78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殘害賠償金10萬元。
法律上,寵物視為寵物主人的私有財產。
《民法典》第1165條、1184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本案中,朱某盜竊他人寵物後對寵物實施虐待,給他人財產造成了損失,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對於賠償標準,朱某的律師再次給出了頗有策略的反駁理由:
其一,狗子屬於財產,財產應該按照購買價格來計算賠償標準,而不能按照維修費用《也就是醫療費用》來計算,這個狗子購買時價格僅為1200元,那就應該按照1200元來賠償。
其二,誤工費不合理,狗子不是人,不產生誤工費,即便考慮到需要治療,寵物的治療也是由寵物醫院負責照看,不需要狗主人陪護,寵物醫院的費用已經包含在治療費中,因此不會產生額外的誤工費。
最終,法院認定,因為淵某沒有提供誤工費、交通損失費的證據,不支持這部分索賠,因為法律上沒有關於寵物殘害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的規定,也不支持這部分索賠,最終判決朱某需賠償淵某醫療費15805元。
對於這個判決,淵某非常不滿,其已提起了上訴。
淵某認為,自己的狗子不是物品,不是一個東西,而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害,且造成了終身殘疾,給整個狗生都帶來了很大影響,法院僅支持15000元的醫療費非常不公平。
其在上訴中提出了一點訴求:要求朱某賠償自己狗的眼睛,自己隻想要一隻健康的狗。
本案所暴露出的問題
就個人看來,本案判罰有兩方面值得探討:
刑事方面,法院以盜竊罪追究朱某刑事責任判處其拘役3個月稍顯過輕,鑒於其給狗子造成了巨大傷害,或許也可以以尋釁滋事罪來定性,尋釁滋事罪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事方面,盡管淵某提起了上訴,但實事求是的說,其上訴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因為根據現行法律下,淵某提出的寵物被打殘後的精神損失費、傷殘費索賠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最後,不得不再次探討一個問題,為什麼中國沒有出臺專門的虐待動物法律?
該新聞經報道後,網友普遍支持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嚴懲,並呼籲盡快出臺專門的虐待動物法律。
央視新聞曾發起『禁止虐待動物是否應該盡快立法』投票,參與投票的28萬人中,有約26.9萬人表示支持,約1.1萬人表示反對。
盡管大部分網友認為應該出臺專門的虐待動物法律,但至今仍無具體進展,究其原因,主要有3點:
一是動物的范圍和虐待的定義較難把握。
在大部分人看來,虐待貓、狗等寵物當然應該被禁止,那麼虐待豬、牛、羊等家畜是否也應該入刑呢?如果將豬、牛、羊納入保護范圍,那用鞭子抽牛是否屬於虐待?當街殺豬宰羊是否屬於虐待?
二是現行法律將寵物視作個人財產,個人對財產是否有處置權?《民法典》第114條規定,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依據該條,寵物屬於個人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就依法享有處置權。
那麼就有一個問題,我個人養的寵物,是否可以殺來食用?殺死自己的寵物是否屬於虐待?
三是目前虐待動物整體有法可依。
對寵物的損害,可以以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追究責任,如果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以故意損毀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審理過程中,朱某對於自己所犯的罪毫無悔意,其認為自己偷狗打狗不對,但也已經得到了法律的懲罰,所以沒什麼好愧疚的。
淵某覺得這對自己和狗都不公平,自己不想要賠償,就想要朱某還自己狗的眼睛。
對此你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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