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餐廳拒讓狗上桌撒潑,鄰桌大哥:你在家把狗當爹,在這不行。

現今在城市中,養寵物的行為隨處可見,不過在以前,農村人口多,獨門獨戶,也有人養狗,雖說不用栓繩,但能分得清狗與人的區別,然而隨著城市的發展,人的包容性也是越來越高,能夠接觸到更好的教育資源,結果部分人卻分不清人與狗的區別了。

就像那些寵溺自己小孩的家長,熊孩子惹了事,家長不道歉反而反駁道:『孩子還小,你那麼計較幹什麼?』部分養狗的人帶狗出去溜溜不僅不栓繩,並且面對他人的提醒,還理直氣壯地講道:『它不是寵物,是我的家人!』

女子因餐廳拒讓狗上桌撒潑,鄰桌大哥:你在家把狗當爹,在這不行。

這不,長春的一位大媽帶著一隻泰迪進餐廳吃飯,本來狗是不能被帶進餐廳的,但服務員看大媽一臉兇悍樣,其他顧客也沒有反對,並沒有再說什麼,然而當服務員把菜端上後,大媽帶過來的泰迪狗跳上了桌子,大塊朵頤的吃起來,發出的聲響也引起了旁邊顧客的注意。

其他顧客便示意了服務員,因此服務員上前勸阻大媽,哪成想,大媽竟大鬧了起來,絲毫不覺得自己的行為有錯,稱她家的狗習慣上桌進食,和人吃的是一樣的飯,怎麼會有細菌?甚至嚷嚷道:『你這個服務員吃得還不如我家的狗!』

大媽的言行舉止徹底激怒了旁邊的一位顧客大哥,

鄰桌

大哥打抱不平,結果大媽依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仿佛誰足夠蠻橫誰就有理,使得大哥怒罵道:『你在家把狗當爹,沒人管!但在這不行!』

『飯店是公共場所,狗本來就是不能進來的,還狗吃什麼你吃什麼,狗吃屎,你吃嗎?』

不過即使是大哥這麼說,大媽還是一副無賴模樣,認為對方拿她沒辦法,她就是要享受特別的待遇,對此大哥也不慣著她,拿出手機準備報警,大媽這才慌了,抱起狗離開了餐廳。

在部分城市,有明文規定,帶狗進入餐廳,給他人造成困擾,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首先,我們來了解公共場所的性質,

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公共場所意味著不是為一人服務,很多餐廳其實都有標識:禁止帶狗進入餐廳,這也是考慮到了其他顧客的用餐體驗,如狗一抖毛,狗毛四處飛揚,能保障衛生嗎?事件中的大媽在自己家裡面,也未必會使用狗使用過的飯碗。

即便她帶自己的狗打過疫苗,洗過澡,她也不會完全放心,甚至讓自己的家人使用狗使用過的碗,大媽在餐廳中理直氣壯的一番說辭,是沒有替他人考慮,狗是她家寶貝,其他人不是。

然而餐廳屬於服務經營場所,對顧客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餐廳肯定得考慮到其他顧客可能會對狗感到恐懼或者過敏等情況,若是因此發生了事故,狗主人會主動擔責嗎?

其次,城市中並沒有禁止飼養寵物,但民法典對此有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最後,不文明養狗的現象屢屢出現,不少人也產生疑惑,養狗的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行為不文明?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是清楚的,並且知道自己的不文明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困擾,而以狗是家人、孩子為由試圖讓對方做出退讓,不過是自私的表現,大家都清楚,狗與人是不同的,若是自家狗咬傷自己的孩子,狗主人把狗打死,並不構成犯罪。

事實上,養狗人把狗當親人、孩子,也不是不能理解,但以此綁架對方,讓對方無限寬容,妨礙他人生活,顯然是不妥的,就像熊孩子惹禍,家長也是要擔責的,狗並不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