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二,一段網上視頻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囂張狗主人鎖喉並推倒老人
事情發生在四川巴中,一老人右手抱著一個孩子、左手拉著一個小女孩來到超市。
一條未拴繩子的狗沖向小女孩,為怕孩子被嚇到,老人就用腳去抵擋。
可不曾想,這一正常舉動不知怎麼就惹惱了狗主人,他直接沖上前掐住老人的脖子,並將老人及手中抱著的孩子一起按倒在地,甚至在別人上前制止時,狗主人卻仍然不願松手。
這段視頻發到網上後,狗主人鎖喉老人的行為引起了廣大網友的強烈憤慨,紛紛譴責狗主人的惡劣行徑!
部分網友的評論
部分網友的評論
那麼,狗主人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呢?
一、這是典型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10日拘留,並處200-500元罰款;毆打、傷害殘疾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處10-15日拘留,並處500-1000元罰款。
本案中,狗主人鎖喉老人,並把老人和孩子一起推倒在地,他人勸解的情況下還久久不松手,性質十分惡劣。
他的行為不僅毆打不滿60周歲以上的老人,也波及了兩名嬰幼兒,應當頂格處罰,給予15日拘留,並處1000元罰款。
如果老人被摔傷或者被掐喉嚨導致輕傷的,那麼狗主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
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違反了《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試行》》。
該《規定》明確指出,攜犬出戶須拴繩,且須在所攜犬頸部懸掛準養證《標示》,以備查驗。
此外,《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18條第1款明確規定,遛狗不拴繩,將對狗主人處以100-1000元的罰款。
在兩項法規都明確了狗主人對於自己飼養的狗有相應的法定義務,否則就要為此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實,本案之中,超市也負有一定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等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本案是因寵物狗引發。
而寵物狗一般是不讓進入超市的。
但超市疏於管理,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老人和孩子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想說,養狗是個人喜好,有的更是需求,如果依法依規,養狗並無不可。
但現在就有一大批人遛狗不拴繩,還態度蠻橫,傷害他人的惡劣事件屢見不鮮。
對於這些猖狂的人,必須嚴懲,絕不諒解!讓他嘗嘗違法受罰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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