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眉山兩村民因為狗鬧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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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狗咬傷人要賠償,那狗咬傷狗,狗的治療費又該如何分擔?日前,東坡法院萬勝法庭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鬧得不可開交,法院法官究竟如何判決平眾議?

狗咬狗,眉山兩村民因為狗鬧起來了。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被告劉某系同村村民。

某日下午,被告飼養的黃色大型犬沖入原告家中院壩內,將原告飼養的白色小型犬咬傷後逃跑。

因原告家中無人居住,三日後,原告發現小型犬被咬傷,後原告找被告協商,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

原告獨自將小型犬送到寵物診所治療,共計花費治療費用3000餘元。

後原告將被告訴至東坡法院,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經審理查明,本案系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糾紛。

在庭審中,原告辯稱自己非黃色大型犬的飼養人,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經法官實地走訪調取證據,結合原告家中監控視頻、原被告通話錄音,認定被告系黃色大型犬的飼養人。

根據相關法律法條認定,被告飼養的黃色大型犬造成原告飼養的白色小型犬受傷,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對飼養的白色小型犬疏於管理,事發三天後才發現受傷,原告對白色小型犬傷情的擴大存在過錯。

經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判處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2271.5元;對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因其並未舉證證明其飼養的白色小型犬對其具有特定的人身意義,結合白色小型犬的傷情情況,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有話說

飼養犬隻不僅給人們帶來精神慰藉,其也兼具看家的功能,但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攻擊性,作為動物飼養人不應忽視。

在此提醒廣大動物飼養人:在享受寵物飼養樂趣的同時,要對自家的寵物盡到看護、管理責任,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做到文明養犬、安全養犬。

來源:東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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