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近日四川達州市公安局發佈《關於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和有關組織就有關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為30日,即自2023年2月1日起至3月2日止。
征求意見稿介紹了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范圍、可飼養犬隻的標準、飼養犬隻必須遵守的規定、對限養區內違法違規飼養犬隻的處罰,限養區內犬隻管理部門職責等七個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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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有,限養區范圍內每戶隻允許飼養一隻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一隻導盲犬或扶助犬。
禁養烈性犬和成年犬體高超過50厘米的大型犬。
限養區實行犬隻強制免疫制度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免疫、檢疫的犬隻禁止交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不得攜帶犬隻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廣場、公園、遊園、公共綠地、車站、碼頭、航空港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司法機關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此外,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征求意見稿還表示,未按規定栓養或圈養犬隻,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並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養犬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犬隻不按規定登記、檢測、辦證,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間內拒不履行的,根據《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養犬人處以每隻犬20元至100元罰款。
附原文如下: 關於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隻管理,教育引導養犬人自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預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范圍 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鳳西街道辦事處、鳳北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達川區翠屏街道辦事處、三裡坪街道辦事處、楊柳街道辦事處、明月江街道辦事處,高新區斌郎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范圍內為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
限養區范圍內禁止在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二、限養區內可飼養犬隻的標準 限養區范圍內每戶隻允許飼養一隻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一隻導盲犬或扶助犬。
禁養烈性犬和成年犬體高超過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三、限養區飼養犬隻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限養區實行犬隻強制免疫制度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免疫、檢疫的犬隻禁止交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重新對犬隻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出售或者運輸犬隻前,養犬人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出售、運輸。
《二》養犬人應當對犬隻栓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隻。
《三》不得攜帶犬隻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廣場、公園、遊園、公共綠地、車站、碼頭、航空港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司法機關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四》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必要時應戴嘴套;將犬隻有效準養證明和免疫證明懸掛其頸部,以備查驗;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即時清除犬隻排泄物;及時制止犬吠和犬隻攻擊行人的行為;犬隻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養犬人寄養犬隻時,必須向犬隻寄養場所出示免疫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犬隻寄養場所需建立寄養記錄以備查驗。
《六》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寄養場所等發現犬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動物傳染病的,應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四、對限養區內違法違規飼養犬隻的處罰 《一》未按規定栓養或圈養犬隻,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並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養犬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犬隻不按規定登記、檢測、辦證,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間內拒不履行的,根據《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養犬人處以每隻犬20元至100元罰款。
《三》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出售或者運輸的犬隻未附有檢疫證明,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隻疑似患有狂犬病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性措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養犬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驅使犬類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養犬人拒絕、阻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規定進行免疫的犬、散養犬、棄犬、狂犬和違法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會同動物防疫、衛生等單位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一律予以無害化處理。
五、限養區內犬隻管理部門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限養區范圍內犬隻的登記和年檢,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二》農業農村部門主管犬隻防疫工作,負責犬隻的預防接種、免疫標識的發放,動物檢疫,犬類狂犬病等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限養區范圍內養犬人敞放犬隻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限養區范圍內城區集貿市場內食用犬隻的監管;協助做好限養區范圍內犬隻管理相關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限養區范圍內犬隻管理工作。
《六》市、區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要定期開展犬類專項整治行動,對無主犬、未免疫犬、散養犬、野犬、流浪犬及傷人犬隻進行沒收或無害化處置。
《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八》各新聞媒體及各地、各單位要加強犬隻管理的宣傳教育,營造犬隻管理氛圍。
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告發佈之前的犬隻管理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市農業農村局免疫咨詢電話:0818-2521526; 市公安局舉報投訴電話:0818-110; 市城管執法局舉報投訴電話:0818-12319。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責編 馮玲玲 編輯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