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沈陽,一男子凌晨回家,被一隻大狗襲擊,他與大狗廝打搏鬥中,將其反殺。
事發後,男子起訴到法院,要求狗主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狗主人提起反訴:『我的拉佈拉多值3.8萬元,你也要賠我損失』
《案例來源:遼寧省沈陽中級法院》
本案是二審,事發地點是沈陽某小區,大約零點左右,男子王某掏出鑰匙,準備開門回家,這時,一隻大狗突然沖出,將其抓傷,並向他右手咬去。
當時情況非常緊急,王某撿起旁邊的棍棒,就開始同大狗廝打搏鬥,最初不分勝負,直到王某看到鄰居窗臺外邊放著的一把短刀,形勢開始逆轉。
王某拿上短刀後,立馬占據上風,幾次來往交鋒,他便將狗砍倒在地,但他右手也受了傷。
醫院診斷結果顯示:其為右手外傷、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
隨後,王某在醫院住了7天,二級護理7天,醫療費花了18388元。
襲擊王某的狗是拉佈拉多,狗主人表示,他買的時候花了38000元,並提供了純種犬血統證書、證人證言。
狗受傷後,狗主人又花了2041元進行搶救,但經搶救無效死亡了。
事發後,因狗主人不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王某迫不得已,隻好將其告上法庭。
由於事發地點沒有監控錄像,也沒有第三人看到,所以兩人講述了兩個不同的故事。
王某的故事已經講完,他凌晨回家,突然被拉佈拉多襲擊,與其廝打搏鬥後,將狗砍倒,但他手也受傷了。
狗主人講了一個不同的故事,狗主人說,他父親將狗用繩子套住後,王某詢問鄰居,這是不是鄰居家的狗?得知不是鄰居的狗後,他就進屋內取刀將狗砍傷。
狗主人說,王某的手是在砍狗時,不小心碰到門框造成的。
兩人的兩個故事,實際上暗含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王某認為,他砍傷狗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民法典》第128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王某的意思是,他屬於緊急避險,不該承擔狗死亡的民事責任,不用賠錢。
狗主人暗含了兩層意思,第一,王某的傷不是狗咬的,他是在砍狗時自己磕碰的,第二,王某主動挑釁狗,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如果事情像狗主人所言,他不用賠償王某醫療費不說,王某還要賠償王某死亡的損失。
兩人各執一詞,應該相信誰呢?這需要根據證據規則來判斷。
《民訴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顯示,0時54分,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有人被狗咬了,找不到狗主人。
診所顯示,王某當天早上去打了疫苗。
醫院診斷顯示,王某受傷後,去醫院治療。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來看,王某的說辭更符合常理,遂決定采納王某的主張。
《民法典》第182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但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遂酌定王某承擔狗死亡責任的40%。
即38000元加2041元的40%。
最終,法院判被狗主人支付王某醫療費18388元,支付誤工費8664元;判王某支付狗主人財產損失16016元。
大家覺得,誰的話更可信?王某緊急避險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
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關注熱點問題,探討人心與法律。
《圖片僅為說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