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上我心愛的小摩托,下班啦!
可是路上,突然躥出來一條流浪狗
與你相撞,並讓你重重跌落在地
去醫院一查,摔得還不輕!
這受傷來得猝不及防
問題來了
如此『狗血』的事件
算不算交通事故?
又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2月24日
#女子下班途中被狗撞傷被判工傷#
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並登上了上海熱搜第一的位置
小編在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此前就審結過這樣的案例
事件回顧
2016年4月12日18點20分左右,夏某騎電瓶車下班回家,路上突然躥出一條狗與車相撞,夏某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左鎖骨骨折。
路人報警後,交警經現場勘查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同時認定書也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
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夏某2016年4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於2016年7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夏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工傷。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人與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證據不足、事實失實,不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認定 夏某工傷, 夏某的傷害事故屬於動物致人損害賠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故人社局認定工傷適用法律錯誤。
認定工傷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夏某的傷害事故是否屬於交通意外事故。
夏某騎電動車被亂躥馬路的狗撞倒的事實可被110報警電話錄音及110中心接報登記表的內容進行確認;同時也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生效的內容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夏某駕駛的電動車是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當然可以持證駕車上道路行駛。
此起事故並非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首先事故發生於當日的18點20分左右太陽下山之時,夏某駕車行駛路段光線並不充足;其次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夏某在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車前行人狀況的情況下,可以分配給來自身側東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來自非直面的狗的沖撞本身就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主要注意義務。
交警支隊依據職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結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態及事故後果,綜合評價確定了相關責任,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判定事故中夏某並無過錯,與動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無主動物非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主體,故交警支隊在制作的認定書上將狗列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的做法不夠嚴謹。
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病史資料、路線圖等證據,足以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故工傷認定決定的主要證據充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實際不符等為由,提出認定工傷證據不足,認為不應認定工傷,但公司在工傷調查程序及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足以否認工傷事實,故本院對公司的意見難以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區裡
不少網友表示
自己也會在上下班路上
擔心遇上『突如其來』的狗子
也有網友提醒養狗人士
出門一定要牽好狗繩
管好自家的狗狗
還有人提出
對於工傷認定
公司兩次提起訴訟
格局小了
提醒各位打工人
上下班途中注意安全
還要牢記,如遇意外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保護好自己!
上海新聞廣播綜合自申工社、勞動法庫、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陳雯
責任編輯: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