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愛狗如命的人,在養狗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如果萬一有一天,自己的狗咬傷別人,自己要負什麼責任?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提案建議將『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有些人可能會以為這個建議是要將咬傷人的狗定罪,其實這個建議的意思,是一旦發生狗咬傷人,狗的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應承擔刑事責任。
狗咬傷人的事件,一直以來都有發生,甚至應該經常發生,但一般如果不是流浪狗,往往都是賠錢了事的民事訴訟,即使受害人的傷勢很重,也基本沒有上升到刑事責任。
因為即使在如今法律健全的社會,依舊沒有專門的法律,來明確規定狗咬傷人的刑事責任,即使是最新發佈的民法典,對於這種情況,也隻是用侵權責任一筆帶過。
而這一次庹慶明不但建議狗咬傷人,飼養者或管理者要承擔刑事責任,甚至還建議了具體刑罰:只要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放任犬類,失去控制產生危險,就可以定罪,處以三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以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以罰金,若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若造成死亡,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有些人會覺得這樣的處罰太重,但其實庹慶明還是太過於保守了,之所以會發生狗咬傷人事件,其根本原因隻有一個,那就是飼養員或者管理者沒有給狗拴繩,也就是雖然咬傷人的是狗,但最大的責任還是人,如果飼養員或者管理員把狗拴上繩子,基本上不會發生狗咬傷人的事。
但飼養員或者管理員也並非故意讓狗去咬傷人,所以用故意的性質去定罪,還是有些過了,如果庹慶明這個提案建議真的通過被采納,其實量刑的參考標準,最合適的就是按照誤傷、誤殺這樣的刑罰標準來量刑。
相信一旦真的實現『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那麼如今那些口口聲聲說愛狗如命,把狗當成孩子養的愛狗人士,他們基本上都會選擇放棄愛狗養狗,因為人都是自私的,即使還會有人養狗也會栓繩和戴防咬嘴套,沒有人會去為了寵物狗而背負刑事責任。
狗與自己,相信他們肯定會選擇自己,到時候,只要把流浪狗的問題處理好,那麼狗咬傷人的事件,一定會大大減少,甚至有可能會不再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