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買到『星期犬』 賠不賠?賠多少?

通過網絡購買到『星期犬』,要求退還購買寵物的費用、治療費用並三倍賠償,法院是否會支持?近日,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基本案情

小凡通過微信向小雨購買了一隻價值2600元的寵物犬,並在小雨處購買狗糧、羊奶粉等500餘元。

小雨在微信中向小凡承諾為寵物狗接種一針疫苗。

五天後,小凡因寵物狗持續精神狀態差並開始伴有拉肚子情形,多次與小雨微信聯系,並將寵物狗帶去寵物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結果為『細小+冠狀』,最終醫治無效死亡。

在此期間小凡支付寵物治療費共計2000餘元。

小凡認為小雨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向小雨主張賠償費用無果後,將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雨退還寵物狗的購買、運輸、治療等費用並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

伍家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出賣人在互聯網、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上展示標的物並發出要約,買受人通過上述信息網絡等方式作出承諾,達成合同後雙方當事人產生的合同糾紛。

本案中,小凡通過微信方式與小雨就案涉寵物狗達成買賣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確定小凡與小雨之間形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

小凡在小雨處購買寵物狗及寵物用品,並支付相應價款後,小雨亦承諾向小凡交付健康寵物狗,但本案中,小凡購買的寵物狗在第5天即出現健康問題,並經診斷寵物狗患有細小、冠狀病毒感染,由此可以認定,小雨向小凡出售的寵物狗不符合質量要求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活體動物經營者應當對交易的動物進行檢疫並在交付時提供檢疫合格證明

本案中,小雨未向法院提交上述相關檢疫證明,故小凡要求小雨返還購買寵物款26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小凡為購買寵物狗支出的寵物用品費500餘元,小雨應予以退還。

小凡主張寵物治療費2千餘元系其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小雨應予賠償。

關於小凡主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現無充分證據證實小雨系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長期從事寵物銷售的經營者,故不宜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對小凡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涉案寵物狗已死亡,未用盡的寵物用品可能攜帶病毒,已無法或者不適合進行返還,故小凡無需承擔返還義務。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丨伍家崗法院

采編丨何駿怡

校對 | 石志宏

審核 | 王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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