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浙江,臺州。
妍女士在某店買了一隻博美犬,準備領狗時,卻被要求必須連同狗糧一起買,否則不能保證狗狗的健康。
妍女士喜歡寵物狗,看到一家店鋪裡有就會對方取得了聯系,希望看下狗狗的實際狀態。
店主給妍女士發來了幾個視頻,視頻中的狗狗非常可愛漂亮,狀態也不錯。
妍女士覺得狗狗符合自己的要求,但是對方卻讓她私下聯系店主,妍女士聯系後對方要求先付200定金,否則不能保證狗狗不被賣出。
於是妍女士通過手機給對方支付了200元。
之後對方告訴妍女士狗狗的價格,要求其直接付給店主。
妍女士買狗心切,於是答應了給了對方1068元。
付了錢,妍女士問什麼時間能領狗。
店主讓她加飼養員的聯系方式,稱要教給她正確的飼養方法。
於是妍女士加了對方聯系方式,對方告訴妍女士,狗狗需要吃專用的狗糧過渡,才能保證成活率和健康狀態。
妍女士一看,對方發過來了3個方案,分別是1200元,2180元和3280元的狗糧。
妍女士覺得很貴,詢問對方是否可以自行按照狗糧的配置少選一點,或者隻選擇同樣類型的狗糧。
對方說不可以,並告訴妍女士,如果不選擇她的推薦,那麼狗狗暫時也沒法發送,需要排隊等待領狗日期,大約需要等待45天的時間,由於這段時間狗狗需要他們代養,因此要收取每天30元的費用。
妍女士一看,明白對方是讓自己必須接受,如果不接受,那麼代養費也要1350元。
妍女士在心裡對比了一下,覺得不接受更不合適,於是選擇了1200元的狗糧,但是妍女士也多了個心眼兒,要求收到實物 和狗狗再給錢。
對方同意了。
不久店家派車給妍女士送去了狗狗,妍女士打算領到狗狗,就拒收狗糧。
沒想到店家棋高一著。
送狗的師傅要求妍女士先給1200元,然後才能把狗交給她。
妍女士很生氣,認為狗狗已經給了錢,而且都送到家門口了,應當把狗給自己。
但是送狗師傅堅持不給錢就不給狗。
妍女士很生氣,指責店家不講信用,店家卻告訴她,他不給錢就別想抱狗,於是師傅把狗又帶走了。
妍女士認為自己買了狗,狗狗應當給自己,但是店家卻說沒門,反正來回的運費都從妍女士給的錢裡扣,錢多著呢。
最終妍女士狗狗也沒拿到,錢也退不了。
事件法律分析:
一、店家違反誠信原則並侵犯了妍女士的知情權
妍女士支付了狗的費用,但是店家最終沒有給留下狗狗,店家違約。
妍女士和店家之間就狗狗的選擇問題進行了溝通,相互之間的溝通認定為互相的要約,最終達成買賣協議,妍女士付款,店家應當把狗給妍女士。
但是店家最終沒有把狗給妍女士,顯然店家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消費者權益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在雙方買賣過程中,店家始終沒有提供狗狗的真實狀況,而且在妍女士買狗前,也沒有告知其需要和糧食一起買。
而是以不保證狗狗的健康為由,進一步要求妍女士選擇狗糧。
侵犯了妍女士的知情權。
二、店家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侵犯了妍女士的自由選擇的權利
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情況。
消法還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和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店家在和妍女士買賣過程中,強制性的進行捆綁狗糧的操作,以不保證狗狗健康為由,威脅妍女士如果不按要求選擇狗糧,就不保障狗狗的健康和進行延期收貨,當妍女士詢問可否自行選擇相同的狗糧時,對方不同意。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本案中,店家不允許妍女士自由選擇,並且拒絕妍女士的其他選擇,還拿延期送狗作為條件,帶有強制性,侵犯了嚴女士的自由選擇權利。
三、店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消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店家現行收取了費用,但並未按約把狗交給妍女士,店家應當把狗狗完好交付給妍女士,或者把錢退還。
作為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恪守約定,否則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影響了自己的信譽,終歸得不償失。
另外,妍女士同意店家的私下買賣行為,也給自己增加了風險。
最好還是避免。
如果店家仍然不履行義務,妍女士可進行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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