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砍死柯基為何不追刑責?

山東一位女士網上爆料自己的柯基被丈夫砍死,並且此前還有過毆打自己的行為,目前涉事的男子已經被拘留罰款,很多人在討論家暴問題的同時也在討論動物保護問題,那麼這件事從法律角度怎麼看?

家暴男砍死柯基為何不追刑責?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件事最初是在5月28日有一個網友發帖,說自己的丈夫酒後在砍死了自己的柯基,並且還威脅自己。

後續她還爆出自己曾經遭對方毆打,現在的要求是離婚。

現在媒體報道她丈夫已經被拘留12天,罰款300元,而她將起訴離婚。

這個事情其實有幾個問題現在是不清楚的,這位女士發的資料有點混亂,而且她的帖子還在不斷消失,是刪掉了還是隱藏了不清楚。

咱們先說根據公開資料了解的信息,大概是三件事:毆打、殺狗和離婚。

毆打按這位女士的說法應該是發生在春節期間,是結婚的第四天,按她說法是沒有任何原因,就是單純對方喝酒了,後來對方也道歉了,然後家裡人也跟著勸,不清楚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報警,似乎也沒有分居。

殺狗這件事應該是在五一期間,但是這位女士前後說法不一樣,一開始說是在4月30日凌晨,後來說是5月1日凌晨。

殺狗的原因描述也不一樣,她最開始的帖子說的是她丈夫勒這狗的脖子,狗撓了她丈夫的手出了一道白印未出血。

但是後來她曬出的聊天對話記錄,說的是這狗被抱的緊就不故意掛到了,還跟她丈夫說你得反思一下這狗為什麼咬你。

那麼網上有一些網友認為是柯基為了護主,所以被砍了,這個說法暫時沒有看到出處。

那基本上就可以判斷這個男的至少是以狗咬了他作為借口,砍殺了這條狗。

離婚這個事兒現在反而是信息最少的,咱們說春節期間打人那事兒比較遠了,殺狗也是快一個月的事兒了,但是她發帖是28日,那是一開始沒想離婚現在想離了,還是說這期間離婚遇到了什麼阻礙?

從法律角度說,兩個人要結束婚姻關系這個是沒問題的,就算沒有家暴殺狗情節也可以要求離婚,現在兩個人似乎也沒有孩子。

但是財產分割有沒有問題?是否有彩禮爭議?這些暫時也不清楚,這位女士也沒解釋自己這個訴求。

這裡要很明確說,你發帖是不會有助於離婚的,離婚要不就走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要不就去法院起訴。

當然如果對方有家暴等情形的,通常在分割財產等方面會有一定的傾斜,如果是起訴離婚,法院在判定兩人感情是否破裂上也會有所參照。

這個正常走程序就行了,該起訴起訴,如果對方有什麼威脅的言行,該報警報警,注意安全,我覺得這人情緒可能不太穩定。

毆打這個事兒如果查實肯定是家庭暴力沒跑,但稍微麻煩點在於,時間有點久了,如果當時沒有報警,傷情無法確認,就會影響追責。

這裡再次強調,並不存在所謂結婚之後不會認定故意傷害的說法,刑法不區分是什麼場景使用暴力,只要傷害達到輕傷以上標準就可以認定故意傷害,如果能證明對方有積極追求或者至少放任的故意想要通過家暴致對方死亡,也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

但是如果沒有及時固定證據,你不知道她有什麼傷情,光從現在的照片看會有一點困難,這個就看司法機關確認了,從目前看信息看治安處罰是唯一可能,也就是最重拘留。

最後聊聊受關注的殺狗問題。

目前看這可能反而是比較難追究責任的,如果隻是現在公開資料說的這些信息,我倒覺得他殺狗後持刀威脅有被治安處罰的可能,但光就殺狗這件事本身來說很可能隻是民事上的侵權。

有些人試圖把殺狗行為跟殺人掛鉤,說你現在能殺狗將來肯定能殺人,還有說按故意殺人處理的,把虐殺動物作為故意殺人罪前置的,這基本不太可能。

當然不排除一些屠殺小動物的人後續會有犯罪的可能,但是這裡沒有必然性,倒過來說有些人從來沒有殺過小動物,甚至還關愛小動物,後續也會有犯罪的情況,這個可能性不能作為法律追責的邏輯。

否則有些女權人士侮辱男性,然後涉嫌侮辱男性英烈,那是不是可以說把女權都當成侮辱英烈罪的前置?這恐怕不行吧?

當然了,我也認為屠殺小動物是一種非常殘忍、不文明的行為,應該是被社會道德譴責的,但現在法律層面確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

寵物在法律層面都是被當成一種財產,某種程度上說跟砸了你的手機、弄壞你的電腦是一個性質。

可能有些動保人士不能理解,那這個寵物是有感情的,有的像家人一樣,這能一樣麼?

其實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據說有些遊戲玩家會被伴侶或者家人刪除遊戲存檔,那麼這個遊戲角色其實也寄托了他的喜愛和感情,其中一些情況並不比寵物的感情淺,但是這也是按照財產損失來處理,不能說你刪了我遊戲角色就是故意殺人。

隻能說是這個財產上寄托了你的一些情感,損失會給你的情感造成傷害,所以會有一些情感層面的賠償,當然如果這財產價值特別高,有可能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我不太了解這狗的價格,如果超過5000元可以考慮按這個方向追究刑事責任。

以前也有一些虐待動物的案例會追究刑事或者治安責任,但是我看了一下一般都是因為盜竊或者公開場合擾序,或者傳播淫穢信息等等,不是因為虐待這個單獨的行為。

這裡可能比較有爭議的一點是,從生物學角度說寵物是有生命的,但這也是很多人的一個誤解,可能在某些宗教倫理裡生命都是一樣的,但法律目前隻承認人有生命權,不承認動物有跟人一樣的權利,而且我覺得這也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動保人士呼籲了很久但是得不到反饋的原因。

咱們說如果動物有跟人一樣的權利,那先要抓的可能是養狗的人,誰允許你養一個跟你一樣權利的社會主體的?

你得到他真實意思表示的許可了麼?

你辦的是收養手續麼?

為什麼你給他吃剩飯吃狗糧?

你是否傷害了他的人格?或者說狗格?

你給他住那麼小的窩,出門還拴著脖子,你這是不是虐待?

更別說還有給小動物做絕育手術的,這不是故意傷害麼,小動物同意做絕育手術了麼?

其實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動物保護的底層邏輯,還是以人的權利為基礎,是為了保護喜愛動物人群的情感和社會大眾對保護動物的期待,來確立一種公序良俗,所以進行立法,但這一點就要找到一個社會共識了,這裡除了對虐待動物的嚴厲處罰,也要確定認定保護動物的邊界和動物主人的責任。

但是現在社會討論經常是割裂的,甚至有些人試圖把動物當成人來立法,這個做法屬於看似抄近實則繞遠,反而導致了共識無法達成,那自然也就得不到反饋。

未來如果有動物保護方面的立法,我認為還是要從考慮人的感情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建議權利義務關系,這個案子恰恰說明有人是通過傷害寵物的行為來個人造成痛苦,這種不法行為僅用民事手段處置不足以抑制違法行為和撫慰寵物主人的傷痛,那麼適當的進行行政立法甚至入刑也是值得考慮的一件事了。

以上就是我對柯基被砍死案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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