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房山區法院法官正在審理一起寵物傷人糾紛案。
圖為房山區法院法官正在審理一起寵物傷人糾紛案。
導讀
對於愛狗的人來說,『汪星人』不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為他們的生活增添了不少樂趣。
但是,無論是家中可愛的萌寵,還是看家護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飼養人、管理人都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寵物傷人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於這種特殊侵權都有哪些相關規定引發關注。
為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析理,旨在倡導社會公眾規范文明飼養寵物,積極正確處理『狗咬人』所帶來的矛盾糾紛,共創和諧美好生活家園。
出門遛狗致他人被咬傷
對方無過錯犬主擔全責
2021年4月,董某在小區內遛彎,適逢肖某牽著自家田園犬也在此散步。
董某與肖某在交談時,肖某牽著的狗突然沖向董某,由於二人距離不遠,田園犬接觸到了董某的身體,將其右手及臀部咬傷。
事發後,肖某立即陪同董某到醫院進行治療。
經診斷,董某為犬咬傷3級。
此後,肖某又多次陪同董某復診,並負擔了醫療費、交通費等,另給付董某200元營養費。
後董某再次索要相關損失時,肖某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肖某也矢口否認是自家犬傷的人。
董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肖某支付其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7萬元。
案件審理中,法院依法調取了現場視頻資料。
視頻顯示,當時肖某牽著的狗明顯地向董某撲過去,並接觸到董某的身體。
視頻畫面中僅存在肖某牽著的狗,故法院認定是肖某飼養的犬隻將董某咬傷。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到法律保護。
結合董某提交的證據及傷情,最終確定了賠償數額,判決肖某賠償董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2400餘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根據已調取的視頻資料,可以證實肖某飼養的田園犬將董某咬傷。
肖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董某在事發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對董某因此而造成的各項損失,肖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院內違規散養大型犬
造成損害犬主負全責
2021年8月,李某到房山區某公司院內辦事,適逢張某飼養的德國牧羊犬也在院中,李某進入院內後被該犬咬傷。
事發後,李某到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犬咬傷2級。
李某稱,其當時進入某公司院內是為參加面試,並陳述了面試單位承諾的月收入等詳情。
但張某對李某的說辭不予認可,稱是李某逗弄了自己的德國牧羊犬才導致其被咬傷。
另據李某所述,在打完最後一針狂犬疫苗後,他再次來到案發地找狗主人張某協商賠償事宜,見該德國牧羊犬還在院內,且仍未拴狗繩,狗主人張某則拒不露面。
故李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6萬元。
經調查,張某承認自己為德國牧羊犬的主人,該牧羊犬未辦理登記、年檢,飼養過程中未對犬隻圈養或者拴養。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和李某所述事實雖有區別,但張某飼養的德國牧羊犬將李某咬傷是事實,且張某未按照規定養犬,故對李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等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故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1700餘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本案中,張某飼養的犬隻違反《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未辦理登記和年檢,也未實行拴養和圈養。
無論李某是否存在故意的行為,犬主人張某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鄉村三犬嬉鬧傷人難辨『真兇』
三名犬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年7月,鄭某騎自行車行至北京房山區某村村中道路時,恰巧遇到三隻狗從其左側胡同中竄出,其中一隻狗撞上了鄭某自行車前輪處,導致其摔倒受傷。
鄭某隨即報警。
經核實,三隻狗分別為孫某、李某和錢某所飼養。
出警民警分別對孫某、李某及錢某之子作了詢問筆錄,三人認可或未否認事發時自己飼養的狗未拴繩。
事發後,孫某等人曾到鄭某家中探望,鄭某告知摔倒時自己左手手腕上的羊脂玉鐲摔壞,價值39800元,要求孫某等人賠償。
雙方就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李某、錢某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共計4萬餘元。
庭審中,三被告均不認可是自己飼養的狗撞上鄭某自行車,分別以狗小、沒看見等理由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三隻狗在胡同內追逐,撞向鄭某的自行車,導致鄭某受傷,孫某、李某和錢某三人作為飼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不能明確是三被告哪一方飼養的狗撞上了原告鄭某的自行車,但三被告飼養的狗一起從胡同中竄出且其中一隻狗撞上鄭某車輛的行為,可認定為三被告飼養的狗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三被告作為飼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鄭某主張的財產損失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與本次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鄭某醫療費821.74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三隻狗的飼養人均承認犬隻外出時未采取系犬繩等措施。
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派出所調查的結果,可認定三隻狗一起從胡同竄出且一隻狗撞上鄭某並致鄭某受傷的行為系共同實施危險行為。
本案屬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情形的,故應由三隻狗的飼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近些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也不斷轉變,很多人喜歡在家養上一隻或者多隻狗或者貓等寵物。
在此,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一是飼養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這是民法典明文規定的,是法律為飼養動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設定的法律義務。
二是飼養動物應遵守本地的相關規定。
各城市和地區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關於飼養動物的具體規定,更加具體和詳細,也更具有操作性。
如:北京市針對養犬專門出臺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其中,規定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要拴養或者圈養;對飼養犬要進行登記、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外出遛犬時也應做好充足的安全保護措施,盡量避免高峰期到人員密集的場所遛狗等。
三是如若發生飼養動物導致他人受傷的事情,要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積極搶救傷者,事後主動與受傷人員溝通,尋找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化解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來源: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