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一女子在網上爆料稱,遭到丈夫家暴,丈夫還當著她的面砍死了家中的柯基犬。
她想阻止,但丈夫威脅稱『敢動就砍死你』『你不聽話,以後也這樣』,隻能無奈地看著寵物狗命喪丈夫刀下。
其丈夫為什麼會砍狗呢?她說,當天丈夫喝了酒,在臥室裡勒著狗的脖子,狗在掙紮的時候,撓到了他,他就拿刀開始砍狗。
該女子還稱,自己曾多次遭家暴,目前已經回到娘家,準備離婚,但丈夫一家人反對,還勸她回家。
當地回應稱,多次家暴不實,公安機關和婦聯均已介入,男子已被警方帶走調查。
今日,該女子再次發文稱,不要賠償,隻想要對方因家暴、砍殺寵物狗、持刀威脅等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
就這件事,網友們也是各執己見:
上面評論中,有網友提到,虐殺動物沒有處罰嗎?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如果一個人虐殺的是自己飼養的動物,還真的是不犯法。
但是:
①如果虐殺的是別人的動物,那就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②如果將虐殺動物的視頻或者圖片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散播,那就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即便虐殺的是自己的動物,也是如此。
③虐殺他人動物,也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應當賠償動物所有人的損失。
因此,在這件事情中,丈夫的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這條柯基犬是妻子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是妻子個人財產,那麼,丈夫的行為就屬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他處以拘留、罰款處罰。
也有網友認為,涉事男子的行為屬於威脅恐嚇罪。
在這裡,我們必須指出,在《刑法》當中,確實有不少罪名的行為手段包含了『威脅』,比如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強迫勞動罪、妨害公務罪……
但《刑法》當中並沒有『威脅恐嚇罪』,基於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其行為並不構成『威脅恐嚇罪』。
然而,不存在『威脅恐嚇罪』就代表威脅恐嚇是合法的嗎?當然不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不論以什麼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都是違法的。
在此事件中,妻子想要阻止丈夫砍殺寵物狗,丈夫威脅稱敢動就砍死她,還說如果不聽話,以後就如此對待她。
這就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因此,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前述規定,對該男子進行處罰。
當然,也有很多人認為,女子應該申請保護令,並與丈夫離婚。
那麼,如果該女子申請保護令,或者起訴離婚,法院會支持她嗎?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就應當受理當事人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此事件中,該男子威脅稱,如果不聽話,就要像砍殺柯基犬一樣對待妻子,再結合丈夫酒後的表現,可以說,該女子有面臨家庭暴力的顯示危險,因此,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至於離婚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於該男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大抵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肉體上的家庭暴力,另一種則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肉體上的家庭暴力比如使用棍棒或者肢體對對方進行毆打等,一旦有此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而比如侮辱、威脅、騷擾等精神上的侵害,要認定為家庭暴力,則需要滿足『經常性』這一要件,否則,法院不會以家庭暴力支持一方的離婚請求。
僅就此事件來說,如果女子的丈夫隻是在言語上對她進行威脅,確實難以認定存在家庭暴力,法院恐難支持其離婚請求。
但這並不等於無法通過訴訟來實現離婚的目的。
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第一次離婚被駁回,只要在分居滿一年,再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