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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了多年的中華田園犬被盜殺
除了補償經濟損失
主人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本期民法典『金』劇場第十九期聚焦
具有一定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
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真實演繹,在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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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民群眾對人格權益保護的司法需求也不斷多元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張大爺在飼養犬隻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認定為具有一定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保護動物是當今社會提倡人和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組成部分,故判決支持張大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當然,動物能否作為自然人的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主要是考慮動物死亡是否影響人格權益,即動物的受害是否影響到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權利。
否則,飼養的動物僅能作為飼養人的一般財產,而不具備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特征,從而無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文 | 陸燁波
視頻 | 陸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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