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的狗把我咬傷,憑啥還要讓我賠償?』遼寧沈陽,男子下夜班回家,鄰居的大狗突然沖出咬了他幾口!男子一腳把狗踹飛,然後回家拿刀把狗捅死!鄰居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賠償!法院:狗咬你,你可以關門躲避,把它捅死是防衛過當。
案例回顧
王某隻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上班族,每天996的作息時間,那天加班到深夜,他打算回去睡覺,沒想到剛回到家,就發現隔壁李某的那隻拉佈拉多正站在後院。
他現在想做的就是躺在床上,所以拿出鑰匙,打開了房門。
可那拉佈拉多卻像是受到了什麼刺|激一樣,直接就撲向了王某。
一條一百多斤重的狗,任誰都會怕,王某拔腿就跑,可終究還是慢了一拍,還沒跑出兩步,那條拉佈拉多已經一口咬在了王某的小腿上。
王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那條狗嗅到了血腥味,變得更加狂暴,又是一口接一口地向王某咬來,王某趁著它分神的時候,一腳將它踢飛,然後飛快的朝自己房間的方向跑去。
透過厚實的防盜門,那隻兇猛的狗子仍在外面狂吠,似乎在向王某發出挑戰。
這時,王某已經憤怒到了頂點,他突然站起來,蹣跚著去了廚房,拿起一把菜刀,忍著疼痛,又去開門。
那條惡狗見到王某,立刻張開獠牙,朝他沖過來,王某拿著菜刀,使出吃奶的勁,狠狠地朝那條惡狗身上劈去,然後那條惡狗倒在了地上,發出嗚咽的聲音,王某這才罷休。
那條狗倒在地上,王某的手上鮮血淋漓,王某平復了一下心情,報警沒多久,警察就趕到了現場,隔壁的李某也被吵醒了,他一出門就看見了滿地的血跡,李某連忙將自己的狗帶到了寵物醫院,結果沒想到那條狗已經沒了氣息!
而王某當日也被送往醫院,經過一番救治,總共花掉了一萬八千多元。
李某很是惱火,王某還在醫院裡躺著,竟然跑到病房裡找王某要錢。
李某說道:『我花了三萬八千塊錢買的這條拉佈拉多,剛買回來沒多久,就被你給送到了二郎神面前』
王某也是一臉的莫名其妙,自己被你的狗咬了,你居然還敢來要錢,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雙方的家屬在病房裡吵得不可開交。
護士偷偷報警,直到警察趕到,這件事才告一段落,這可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了警局,雙方還是爭吵起來。
警局的工作人員很是無奈,他告訴雙方,這件事情,雙方都不能調解的話,那就上訴,等著法院的裁決。
李某將王某告到法院,多年的街坊情誼就此蕩然無存。
王某當然不會坐以待斃,他也找到了自己的律師,提出了反訴。
李某當庭表示,他的那條狗是他花了38000元買來的,救護費用也花了2000元左右,所以要王某賠償。
王某也很生氣,你沒管好你的狗,它跑出來就是一頓亂咬,我殺了它也是為你好。
李某繼續說道:『大家都知道,我們家的拉佈拉多是一條溫順的狗,你不去招惹它,它怎麼會咬你,再說了,那狗在我自己的後院,我拴不拴住它,關你什麼事?『』
王某:『這麼晚了,我不回去睡覺,閑著沒事跑到你家跟狗玩耍嗎,你在撒謊吧?』
李某反唇相譏:『你總不能被狗咬了一口,然後回家找個菜刀,然後再把它宰了,何必跟一頭畜生過不去呢?』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不是時事新聞,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
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子夜分析】
1、兩邊都有損失,各自的責任如何分擔?
李某未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為自己的愛犬戴上狗牌和鎖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他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李某對此表示懷疑,因為拉佈拉多是出了名的性格溫和,除非是被人脅迫,否則不會無緣無故地襲擊人。
所以,他可以合理地懷疑王某在案件發生時有不當舉動,使拉佈拉多犬受到了挑釁。
《民法典》也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也可以免予賠償。
李某的懷疑,有沒有道理呢?請各位留意以上條款中的『能夠證明』一詞。
也就是說,如果狗主想要減輕或免除責任,那麼隻有有足夠的證據才能讓狗兒發狂證明王某有激怒犬隻的行為,而李某卻沒有任何可以被法院采納的證據。
案發之後李某趕緊來到王某的家裡,發現他養的那條狗已經死了,血跡斑斑。
因為沒有任何攝像頭,所以目擊證人就隻有王某的母親。
因此,李某並不能證明王某是故意的,也不能說他犯了大錯。
而王某提供了受傷就醫記錄,報警記錄,以及他母親的證詞,按照民法上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推斷出王某受傷系李某養的狗所致。
王明被李某的狗咬了一口采取的防范應對,這應該是一種緊急避險,而不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對象,僅僅隻能針對的是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
2、緊急避險是一種與正當防衛相同的法定阻卻違法的方式。
為保護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避險人有權對潛在的危險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在此情況下,雖然王某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李某的財產損失,王某之所以刺狗,是因為他自己先被那隻惡犬給咬了,因此,王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而緊急避險狀態下,王某不需要對此負責。
按照法律的要求,緊急避險的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並造成了不適當的損害,這就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將從對社會有利向對社會不利的轉變,因此,該行為的性質也從合法行為向違法行為轉變。
王某被狗咬人後,好不容易才返回家中,此時完全可以直接報了警。
但是,王某在盛怒之下,聽到外面有狗吠聲,就抄起一把菜刀,將那條狗活活剁死,在法律上,該行為屬於超過必要限度。
依據《民法典》182條規定,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
【子夜看法】
這個案子讓人不禁想到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
首先,因為狗的咬傷行為,這隻狗被認為是義務侵犯。
可是與此同時,這隻狗卻是無辜的,甚至可以說是打不過人的。
如果我們從動物的角度來看這個事件,這隻狗顯然無法與人類相提並論,本身也沒有取得其他動物的支持或幫助。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類是否應該對其負責,或者是否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是比較值得思考的問題。
同時,也有人認為,狗的主人應該負責,因為他沒有將狗控制住。
盡管許多狗主人都會表示,他們的寵物很溫順,不會傷害別人,但是他們並不能永遠控制自己的寵物,這就是問題所在。
其次,整個事件中錢財的問題也非常值得關注。
據報道,狗的主人認為他的狗價值38000元,而對待寵物等行為定位的問題,似乎在社會中普遍得不到理解。
在大多數人看來,越貴重的物品所伴隨的損失就越能受到大家的關注,而相比之下,個人的安|全和切身利益就顯得比較無足輕重。
這種思維模式的出現,值得社會和人們高度重視,需要加以克服和改正。
對於這樣的事件,我們需要更加關注人類和動物之間的關系。
當人類面對身體較弱的動物時,我們應該關注起到保護作用的法律,同時要關注人們的心態。
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做到更好的保護和維護社會安|全,但這並不能讓我們忘記人類和動物之間的更加個性和微妙的友好關系,這種關系值得更多的人一起關注和呵護。
然而,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法律的約束,從而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穩定和平和。
【案例結果】
法院認為,對於狗的死亡,狗主人李某沒看好狗承擔六成責任,王某報復狗承擔四成責任,既王某賠償李某損失的買狗錢38000元和治 療費2000多元的40%,所以王某賠償了李某16000多元。
王某訴李某傷人案,另案審理